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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大“体检”,护航平安上学路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学生乘车安全,2023年 2月27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联合凌源市教育局、凌源市交通警察大队、凌源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对辖区内17个乡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共57台校车进行安全大“体检”,杜绝校车“带病上路”。



    校车车身“体检”

    检查中,坚持“不留死角,立行立改”的原则,做到全方位全覆盖。重点就校车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校车是否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运行、校车标牌及保险是否过期,同时还对校车内的灭火器、逃生门、安全锤、安全带、急救药箱等配套安全设施进行详细检查,旨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立即整改。



    对驾驶员资格“体检”

    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在对校车驾驶员是否具有校车驾驶资格进行检查的同时,对新聘入的驾驶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检察官提醒

    校车驾驶员责任重大,拉载的一个个小乘客,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祖国的未来。安全无小事,校车系万家。驾驶员一定要拒绝毒驾、酒驾、超载、超速行驶,树立“车祸猛于虎、校车安全大于天”的坚定信念。家长与孩子应共同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形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意识到黑校车的严重危害,乘坐正规校车,文明出行。


    法律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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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大“体检”,护航平安上学路

      2024-12-09


    为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学生乘车安全,2023年 2月27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联合凌源市教育局、凌源市交通警察大队、凌源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对辖区内17个乡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共57台校车进行安全大“体检”,杜绝校车“带病上路”。



    校车车身“体检”

    检查中,坚持“不留死角,立行立改”的原则,做到全方位全覆盖。重点就校车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校车是否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运行、校车标牌及保险是否过期,同时还对校车内的灭火器、逃生门、安全锤、安全带、急救药箱等配套安全设施进行详细检查,旨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立即整改。



    对驾驶员资格“体检”

    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在对校车驾驶员是否具有校车驾驶资格进行检查的同时,对新聘入的驾驶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检察官提醒

    校车驾驶员责任重大,拉载的一个个小乘客,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祖国的未来。安全无小事,校车系万家。驾驶员一定要拒绝毒驾、酒驾、超载、超速行驶,树立“车祸猛于虎、校车安全大于天”的坚定信念。家长与孩子应共同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形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意识到黑校车的严重危害,乘坐正规校车,文明出行。


    法律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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